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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校内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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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财大校发〔201925

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校内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职工住房管理,合理利用房产资源,促进学校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国家七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住房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住房是指教职工以购买或租赁方式在校内居住的公有住房。包括老校区的经济适用房、腾空房、周转房、单身公寓和长安校区教师公寓等。

第三条  教职工住房管理涉及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科学,合理管理体制可以确保教职工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  教职工住房管理坚持统筹兼顾、依法管理、民主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管理机构

(一)学校成立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房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校工会主席、党政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基本建设处处长、保卫处处长、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工会分会主席5名(人员由校工会确定)等组成。

(二)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管理职责

()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 审议学校住房管理的规章制度;

2. 审议学校公有住房出售、出租以及调配方案;

3. 协调处理教职工住房的相关重大事项;

4. 监督检查住房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

(二)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以及职工住房领导小组会议决议;

2.拟订住房管理制度及各类房屋出售、出租方案;

3.负责教职工住房的清查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受理教职工住房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相关单位职责

1.基本建设处负责房屋质量安全监督、鉴定。提供房屋设施分布和结构示意图等相关资料。负责交付后质保期内的维护、维修和监管工作;

2.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教职工住房区域的物业管理,按物业外包合同要求对物业公司行使监管职能。负责水、电、暖、气、电梯等设施的管理维护。负责质保期后房屋的维修。负责楼道及房屋周围卫生清洁和垃圾清运工作;

3.保卫处负责教职工住房区域的消防和安保工作;

4.校工会负责维护教职工相关权益,协调解决教职工住房方面的矛盾与纠纷;

5.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教职工住房的网络和有线电视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

6.学校各单位负责及时传达学校有关住房会议精神,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单位违反房屋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 住房的资格和权益

第七条  住房申请资格

(一)购买公有住房人员资格:已婚在校内无住房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新建住宅楼出售或有空房时符合住房调整条件的教职工;引进人才或中职以上职称的未婚教职工。

(二)租赁公有住房人员资格:新进无房在编在岗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特殊工作岗位聘用合同的用工人员。

第八条  引进人才住房从人才引进预留房源中解决,凡自愿放弃者,参加教职工正常排队分房。

第九条  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和有关规定,教职工校内住房产权属于学校,购房一定期限后如出售亦只能再售给学校。职工付清全部购房款时,即取得了该住房的占有、使用、居住权,但不享有所有权,该住房的占有、使用、居住权可以继承。若子女不愿继承该住房,学校依据相关住房政策以退出全额购房价款方式收回住房。

第十条 离婚后的单身教职工,住房由法院或协议将居住权转给另一方的,本人无资格再次在该处申请学校住房。离婚后的双职工,职级相同时,一方可继续居住原购房,另一方可重新申请住房;职级不同时,另一方则按住房标准低的重新申请住房。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申请购买、租赁住房范围

(一) 出国逾期不归、停薪留职不在岗者;

(二) 来我校工作时已书面保证不在我校解决住房者;

(三) 凡在我校开具证明参加配偶单位住房分配者;

(四) 触犯法律,正在羁押、劳教和服刑者;

(五) 抢占住房或申请住房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 住房分配与出租规定

第十二条  住房分配

公有住房按照学校提供的房源标准,由职工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出售或租赁方案,经职工住房领导小组审议,教代会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住房出租的有关规定

由学校分配给本校在编在册教职工居住的房源,原则上不允许出租。如教职工要将住房出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房主、承租人的各项约定

1.房屋出租行为中房主是承租人的担保人。房主应对承租人有充分的了解,并掌握其基本情况,是否有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记录,确保不将房屋出租给各类违法犯罪人员;

2.房主要确保承租人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校内住房出租协议书》,并履行各项义务;

3.房主要确保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安部门关于暂住人口的管理规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配合并服从学校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管理和检查;

4.房主确保承租人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禁止弄虚作假,承租人不得有转租行为。如果发现弄虚作假或有转租行为,学校责令房主终止出租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房主承担;

5.房主应确保房屋出租后仍用于居住,租住者不得变更房屋属性,不得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商业性活动;

6.对于房主和承租人违反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学校立即责令房主终止出租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房主承担。

(二)出租手续的办理

1审核

承租人必须先到属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手续,房主和承租人再持相关资料报学校保卫处审核,提供的审核资料有:承租人属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出租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申请

审核合格后到后勤管理处房屋管理科填写《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校内住房出租申请表》(表格到后勤管理处网站下载);

3.完税手续

房主还应到属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手续,因完税手续办理不全造成的不良后果,相关责任由房主承担。

(三)住房出租的监管

1. 后勤管理处房屋管理科按照职责,加强巡查检查力度;

2.对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住房出租的教职工,将由人事、保卫、后勤、所在单位等部门进行查实认定。经认定后取消其本年度一切评优资格,并责令按规定补办手续等;

对因私自出租出现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房主责任,给予降职、降级的行政处罚,限制其在三年内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

3.凡是违规出租的住户将停止水、电、气等保障;

4.对按规定办理出租手续的房屋在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网站上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住房装修与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504号)、《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对住房进行维修、装修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户装修住房时,应在施工前向职工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签订装修协议并缴纳装修押金等费用。职工住房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签订的装修协议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六条 不按学校规定违规装修者,学校扣除其装修押金,或从其校内绩效工资或养老补助中扣除罚金。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凡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公有住房以教职工自住为目的,教职工及住户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房屋管理的各项规定。

(一)严禁教职工将住房转让或出售他人;

(二)严禁在教职工住房内进行任何经营性活动;

(三)严禁在教职工住房内进行非法活动;

(四)严禁违反学校规定私占公有住房;

() 严禁教职工违规出租住房。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学校不予办理房产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离手续和出具有关证明等,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不按要求和规定整改的,学校将中止该住房水、电、暖等方面保障,并从其校内绩效工资或养老补助中扣除其出售、出租和经营所获得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  私自换房者,扣除其住房押金。不能限期改正者,学校中止该住房水、电、暖等方面保障。

第二十二条 私占住房者和分新房应退旧房不退者,教职工按私占房屋(或应退旧房)的面积,从占房之日算起,按60/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从校内绩效工资中扣除,直至收回房屋,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聘工私占住房者,无条件辞退,并采取强制措施收回房屋。

第二十三条  凡已辞职、辞退和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学校按原售价收回其住房。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情况,学校将限期责令住户自行整改,对未按期整改者,学校将报请有关执法机关采取措施强行清理、拆除,恢复原状。所发生费用由住户承担,从其校内绩效工资或养老补助中扣除。

(一)住宅楼和宿舍楼的公共部分(楼梯、走廊等)应保持畅通,任何住户均不得随意占用、封堵;

(二)任何人不准在住宅楼和宿舍楼的楼顶搭建阳光房、凉亭、植树等;

(三)任何人不准在住宅楼和宿舍楼的周边乱搭乱建;

(四)家属区内的土地任何住户不得随意占用;

(五)严禁在家属区内私自扩建庭院、花园及搭建临时设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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