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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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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财大校发201931

西安财经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和提升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确保工程安全、进度、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陕西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财经大学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管理。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学校“三重一大”制度。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勤俭办学和质量效率并重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量力而行、节能环保的思路,统筹兼顾、依法实施、控制成本、确保安全、提高质量,提升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章  学校基本建设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的组织领导、宏观管理、监督检查;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国资处、后勤管理处,研究审议学校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参与基本建设的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加强协调,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共同促进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其中: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有关财经制度要求,对基建资金实施核算监督管理。参加相关招投标活动,参与合同会签、工程材料考察、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活动;审核支付工程款;负责工程决算等。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西安财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开展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工作。参与基建工程相关招投标,参与合同会签、工程材料考察、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活动,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结算资料,负责学校重大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审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协调管理工作;基建处根据《西安财经大学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负责学校基建工程及工程相关材料、设备、服务类招标的业务管理。

学校国资处、档案馆、工会、后勤、信息中心等部门及教职工代表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参与基建项目相关招投标活动,参与工程材料考察、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负责处理校园规划和建设活动中的日常事务。

基建处根据学校审定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学校中长期校园建设规划,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校园总体规划的设计及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设计管理、招投标、安全管理、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组织、保修阶段管理、有关各方关系协调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实施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校内基建项目。

第八条 学校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立项程序:

学校新建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由校内各使用单位完成。各使用部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提出需求,明确建设要求、方案、投资概算(估算)等,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按照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审定权限提交学校财经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基建处在项目立项阶段技术配合、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内各使用单位的改建、扩建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阐明立项原因、方案、要求、投资额、资金来源等,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财经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审定。

第九条 学校根据基建任务和基建管理人员情况,可委托(聘请)具有专业咨询资质的机构介入项目的前期策划、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相关手续办理;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第三方实施,学校与第三方签订基建项目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十条  学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编制校园规划后需报送陕西省教育厅,根据教育厅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学校所有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备案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十一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育人型校园。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高度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校园规划,结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并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可做适当调整。

第四章 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编制与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规划部门批准备案的校园规划和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五年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拟实施的基建项目,编制资金筹措方案及财务风险评估报告,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编制基建规划应优先安排保障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急需的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争取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学校确定建设的基建项目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陕西省发改委进行立项审批,发改委批准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学校争取投资的项目,报请陕西省教育厅初审后,由教育厅报相关单位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计划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提前半年向陕西省教育厅报送以下请示件及相关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财经委员会纪要、校长办公会纪要、党委会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基建规划;

(五)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概算)、效益分析;

(六)资金筹措情况说明及财务风险评估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学校基建项目应当在陕西省教育厅审核批复文件下发后3年内及时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报批。学校基建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后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因市政规划、城市建设、办学方向、专业调整、自然环境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重新申报审核。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建项目审批程序,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依法、有序进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立项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投资概算,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向省教育厅报送项目变更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陕西省教育厅和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总承包(代建单位)等均应依法实行招标,由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标协调管理工作,基建处负责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业务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及决算审计机构应当在陕西省教育系统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中进行选择。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流程:以招标(政府采购)文件、中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约定为依据,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基建处拟定合同文本,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法律顾问、分管校领导审核会签,报校长(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校长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校领导或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被授权人签署经济合同。

第二十一条 校内基建项目原则上由基建处在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实施,做好项目造价、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做好与项目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协调工作。

学校后勤管理处等部门也可根据学校授权,组织实施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基本建设项目。

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严格实施项目预算管理,避免“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等现象,保证投资安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基建处应加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明确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达到的成本、质量、工期、安全和环境等管理目标及其承担的责任,接受学校、建筑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将参与学校基建项目管理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纳入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完整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详细注明施工进度、申请支付金额,经项目经理、现场监理、总监、学校派驻的现场代表审查确认,基建处审核、校领导签批,报财务处办理工程进度付款手续。

单笔工程款支出在30万元(含)以下由基建处处长审签、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审定;单笔工程款支出在30万元至50万元(含)还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定;单笔工程款支出在5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签证项目,确需变更、签证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计变更、技术核定

设计变更是指项目施工图经审核通过后,设计单位根据参建相关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原施工图纸做出的变更。技术核定是指为顺利完成项目建设,由施工单位出具、监理单位审核,涉及合理施工措施等技术事宜,并经学校和相关参建单位协助核定的凭证。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种类型,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1.涉及建筑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变更的;

2.单个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调整超过100万元的;

3.变更后工程造价可能超出项目投资概算10%以上的。

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实施。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二)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指按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过程,一般是在施工中发生的、且在施工图和竣工图上均无法反映的工作内容(如返工、拆除、报废、窝工、停滞等)。

现场签证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各自有明确的办理范围,凡可以体现在竣工图纸中的变化,不应通过现场签证程序确认。

(三)变更、签证审核程序

1.单笔变更、签证预估费用5万元(含)以下,基建处处务会讨论、审计处初核后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定;

2.单笔变更、签证预估费用5-10万元(含10 万元),基建处处务会讨论、审计处初核后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单笔变更、签证预估费用10-100万元(含 100 万元),基建处处务会讨论、审计处初核后校长办公会审定;

4.单笔变更、签证预估费用100 万元以上还需报党委会审定;

5.单笔变更、签证预估费用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变更、签证后工程造价可能超出项目投资概算10%以上,需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程阶段性验收或竣工后验收按照国家工程施工及验收有关规范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齐全;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完整齐全;

(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合格文件完整齐全;

(五)施工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质保。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须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节能、规划、环保、人防、消防、防雷、特种设备等项目,应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及时向国资、后勤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国资、后勤部门应在一周内组织接收,并按照学校对建筑物管理有关规定交付使用单位管理。

建设项目质保期内的维修,由基建处监督施工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质保期满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和修缮。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立项、设计、勘察、检测、结算和施工图纸等;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学校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条  认真做好工程项目的结算和审计。各项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真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由总包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及时负责组织编制,基建处对资料真实完整性进行初核,审计处组织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财务处应当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照项目审批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不得违规插手干预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学校对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

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受理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参与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廉洁自律。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并造成损失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七条 加强基建管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保持基建管理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三十八条 学校授权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实施的校内基建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基建项目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1961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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