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研发2022〕4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经2022年5月18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2年6月11日

 

 

 

西安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陕教2022〕20)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范围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科研项目包括我校在职人员承担的各级各类计划内项目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具体类型有: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级专项计划项目,以及教育部管理的重大攻关项目;

(二)子项目(课题)的认定: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项目,认定为国家级一般项目;教育部重大项目的子项目,认定为省部级A类一般项目。其他各级各类项目设定的子项目不予以特别认定

(三)省部级科研项目A类:指其他国家有关部委管理的科研计划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研管理职能部门管理的科研计划项目;

(四)省部级科研项目B类:指陕西省社科界年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陕西省社科普及资助项目、陕西省提升公众科学素质研究计划项目、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西安市科技局项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组通字〔2006〕28号)所列学会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认定结果仅用作我校在职人员聘期科研目标考核;

(五)省部级科研项目(含A类、B类)若有多家单位联合发布,级别认定就高(具体以立项文件单位公章为准);

(六)地、厅(局)级科研项目:指“省部级科研项目B类”以外的省级政府下设的各地市厅局管理的科研计划项目;

(七)校级科研项目:指由西安财经大学自筹科研经费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含协会、学会)委托我校科研人员完成的有经费资助的研究项目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要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学术性和实用性;要有重点、有计划地选择具有较高科学研究、学术研究价值,又有较好应用前景,能够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的课题,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和鲜明的学科特色;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综合优势,优先选择学科交叉和新兴边缘学科类的研究课题。

第五条 课题申请者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申请课题;其他人员申请课题按照相关课题发布单位要求提供相应书面推荐。一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

第六条 申请的课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研究方向明确,论据充分,研究方法可行;有一定的资料积累和研究基础,研究计划详细明确;经费预算合理;课题承担者具有按要求完成课题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等条件。

第七条 申报厅局级及以上各级科研计划项目者,应根据计划任务来源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申报“西安财经大学科研计划”课题者,应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按科研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学院(部门)领导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科研水平和能力,课题研究的可行性、规范性等方面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报科研处审核后统一报出;校级课题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正式立项,由学校下文确认。

第九条 各类各项纵向计划项目的立项,以计划管理(项目来源)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或立项通知为准;校级课题的立项以学校下达的年度研究计划项目为准;横向课题的立项经科研处审核备案,学校同意并盖章的正式合同书或协议书为准。

第十条  对于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在各类纵向科研计划中重复申请和立项。对于限项申请的项目,由院(系)按照学校分配的指标择优推荐,学校通过专家评审、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审议等形式确定正式推荐项目。

第十一条  对项目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除项目主管部门的资格要求外,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

(一)近三年内有学术不端问题被查处的;

(二)近三年内所承担的项目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三)近三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科研项目审查、审计的。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间接经费按照以下比例核定:

(一)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35%,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严格按照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三)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进度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在项目最终成果完成之前,项目主持人一般不允许更换。如遇特殊情况,课题组成员需进行变更时:

(一)课题组成员发生变更,需要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在项目管理单位备案并通过后,方可变更调整。

(二)项目负责人及发生变更前后全部人员需在书面申请中签字,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同意,交科研处留存。

(三)原则上校级课题不得变更课题组成员。

第十四条 在项目研究阶段,主持人要定期向科研处报送“西安财经大学科研项目进度表”,如实反映科研项目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加以比较,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跨年度项目,务必于每年年底报送年度研究工作总结和进度表等资料;年度项目需要在年中报送资料。

第十五条 科研处和项目所在部门有责任按《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检查、督促项目研究工作,对无故不按计划执行的项目回收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立项。

第十六条 客观条件限制,科研项目需要延长时间、撤消或更改研究计划等,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批准并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延长研究时间、撤消和更改研究计划。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鉴定、验收与结题

第十七条 项目最终成果完成之后,由项目主持人与科研处共同筹备项目鉴定或评审,鉴定、评审的级别视项目来源与有关管理规定而定。具体办法参照《西安财经大学科研业绩认定办法(修订)》(西财大研发〔2021〕10号)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项目结题时均需提交结题报告。纵向项目需同时提交查重报告,重复率要求以项目管理单位要求为准。校级项目结题,重复率不高于20%。校级课题及其它由科研处组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研项目验收文件一式三份(所在单位、科研处、项目组各一份),经审查、签章后存档。

第十九条  对于临近结题日期但无法按期结题的科研项目,依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可以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延期申请,获准后方可延期。延期结束后仍未达到结题标准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可依照项目批准单位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撤项或处理。

(一)对于厅级及以下逾期未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累计研究时间超过原申报结题约定研究时间(或项目主管单位限定的研究时间)二年的项目负责人,终止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二)对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对存在撤项或清理处理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项目。

(三)协同党委教师工作部,对(一)(二)涉及到的项目负责人进行师德师风考核时,如果(一)(二)中所涉项目,给学校当年考核带来不良影响(如撤项或清理、上级部门批评、审计整改、询问等),该项目负责人当年不得考核为优秀。

(四)协调人事处人事聘期考核,对(一)(二)涉及到的纵向科研项目,不得列为聘期岗位考核科研业绩指标。

(五)协同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指导导师资格聘任与考核,对(一)(二)涉及到的纵向科研项目,不得列为硕士研究生指导导师资格聘任与考核科研业绩指标。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结项并超过二年未清理经费的项目,科研处协同财务处将定期公布项目信息,督促结账手续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科研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颁布的《西安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西财大研发〔20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