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经2021年5月27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1年6月10日


西安财经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全日制来华留学本科生教育教学管理的需要,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来华留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西安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本科生(以下简称:学历生)。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历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

(四)在素质修养、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历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素质、修养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我国招生规定录入我校的学历新生,应持录取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来华留学生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历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政策规定在报到时对学历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学历新生的录取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情形的,可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历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历新生必须入学资格审查合格,申请理由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年;

(三)学历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历新生入学后,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为其做好教学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学历生必须按时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开学一周内无正当理由未注册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历生学制一般为四年。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最短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二条  学历生在校期间应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

第十三条  课程必修与选修

课程按选课要求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学历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包括通识类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集中实践教学环节。选修课程是指为扩大学历生知识面,满足学历生个性化发展需要,学历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模块或学科领域中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类平台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跨学科选修课。

第十四条  课程重修

(一)凡课程补考不合格者可申请该门课程重修。

(二)参加重修的学历生原则上不单独编班,由学历生个人自行查阅本专业开课年级的上课时间、地点、教室容量等课程安排并选择重修班级。

(三)课程因培养方案调整或选修课程因选课人数达不到开课人数要求造成选修课程取消的,学历生可申请另选相同学分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课程。

(四)申请课程重修的学历生,应于课程开设的对应学期第三周前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重修审批和选课手续后,可进入有关教学班学习。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

(一)学历生完成课程修读所取得的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应真实、完整地记入成绩档案并归入学籍档案。

(二)一门课程分几学期开设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考核成绩和学分每学期独立计算。

(三)课程考核方式包括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大作业、课程论文(设计)等形式。除闭卷笔试外的其它考核方式,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和课程特点由任课教师提出,教师所在系审核同意,各相关二级学院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补考与缓考

(一)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学期期初的补考。

(二)学历生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经本人申请,可参加下一次学期期初的缓考考试(一般与补考时间相同)。缓考手续应在该门课程考试之前办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三)学历生期末考试中某课程缺考,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原则上不得参加下一次学期期初的补考。

(四)应参加补考、缓考的学历生必须在指定时间参加考试,否则视为缺考,其该课程补考、缓考成绩记为零分。

(五)学历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视为无效,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一)学历生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按照《西安财经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其行政处分根据《西安财经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二)在校期间考试累计出现两次作弊者,取消其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成绩的评定

(一)考核成绩的评定

课程考核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记分;实践类教学课程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分。两者换算方法参照《西安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原则上平时成绩最多占课程考核总成绩的30%。如果需要调整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后执行。平时成绩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学历生体育课的成绩考核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二)平时成绩考核

1.课程的平时成绩内容一般由考勤、作业、课堂讨论、实践环节、阶段测验等内容构成。其中考勤的权重不低于平时成绩的30%。

2.学历生缺课或缺交作业达到本学期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者,任课教师可提出取消该生参加本课程考核的资格,并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后执行。

(三)补考、缓考成绩以考核的卷面成绩计,不计平时成绩;参加课程重修的学历生应在重修课程学习结束后随同教学班一起考试,其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与考试成绩。重修课程考试与其他课程考试时间冲突的,学历生可依据自身情况选择办理缓考。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管理

(一)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完成阅卷、成绩登记录入工作,经相关二级学院审核后,将成绩单一式三份存档于国际教育学院、相关学院以及随试卷存放。

(二)学历生毕业成绩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该生档案,一份由国际教育学院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条  学历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课程考核成绩(百分制、五级制)与学分绩点的关系参照《西安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一条  学历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历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国际教育学院认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历生诚信教育,记录学历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相应约束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和违背学术诚信的,按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历生校内转专业按照《西安财经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休学、复学、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历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可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休养占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中请病假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历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休学二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六条  学历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病休学,由学校医院出具病休证明,学历生本人填写《西安财经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休学申请表》,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文件。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由学历生本人填写《西安财经大学学历生休学申请表》,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文件。

(三)学历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历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历生,其医疗费按我国和陕西省留学生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历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二十七条  学历生在休学期间产生责任行为,由学历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历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历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历生申请复学时,学历生填写《西安财经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复学申请表》,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复学。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核。

(二)学历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留级

(一)学历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级处理。

1.学历生每学年补考和重修后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该学年总学分二分之一者;

2.学历生在校期间补考和重修后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总学分二分之一者;

3.本人申请留级者。

(二)留级学历生的学费、住宿费按下一年级同专业标准收取。

(三)留级学历生学籍变动按学年执行。

第三十条  学历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作退学处理:

(一)按培养方案要求一学期所获得学分少于本学期总学分二分之一者;在校期间累计二次被学业警告,给予退学警告;累计3次被学业警告者,给予退学处理。每学期获得的学分按课程正常考试或补考成绩合格后核定计算,如因缺考、违纪或作弊等原因而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的课程,该门课程学分以未通过课程学分计入。

(二)三年累计未通过课程学分(含补考/缓考)超过总学分三分之二者。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三十一条  学历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历生主动申请退学,由学历生填写《西安财经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退学申请表》,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学历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三)退学学历生离校前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者,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未办理肄业证书者,离校后不再补发。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历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历生毕业时应全面鉴定其个人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历生,在规定年限内取得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历生在规定年限内,未获得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凡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历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学历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所获学分超过总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所获学分未达到总学分90%的或作退学处理者,作肄业处理。结业后半年至一年时间内可申请一次补考机会,补考课程全部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参加补考或补考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历生因考核违纪或作弊受纪律处分的,相关课程经过重修后考核合格的,可正常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按照《西安财经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学历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历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学历生本人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查学历生入学资格和个人档案,认定变更理由合理充分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教务处备案、报省教育厅申请变更。入学学历新生和毕业年级学历生原则上不受理学籍信息变更。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依法取消其学籍,依法撤销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对通过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际教育学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