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党发〔2019〕73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从事学术工作支持办法》经2019年12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12月23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12月30日
西安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从事学术工作支持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快推进我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为我校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高层次人才为受聘我校现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内外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著名学者。
(二)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
(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主任;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教学名师;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陕西省“三秦学者岗位”特聘教授;陕西省重点领域顶尖人才。
(四)“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陕西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获得者;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陕西省“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国专家项目、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项目人选;陕西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入选者。
(五)陕西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受聘学者;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受聘学者。
(六)陕西省“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人选;西安财经大学“雁塔学者”特聘教授。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从事学术工作支持措施
(一)符合第二条(一)(二)层次条件的学者。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科研资助经费、配偶、子女安排、配备学术助手和梯队、出国交流、学术休假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政策。
(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主任;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教学名师;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陕西省“三秦学者岗位”特聘教授;陕西省重点领域顶尖人才。
1.配备独立办公室及办公家具与设备。
2.提供补贴用于聘用兼职学术工作秘书,每年金额为2万元。
3.配偶无正式工作者,可由学校按其学识、能力聘用。
4.在我校高层次人才岗位受聘每满一个聘期,可享受一次为期一学期的学术休假。
5.退休年龄根据身体情况及相关政策执行。
(三)“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陕西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获得者;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陕西省“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国专家项目、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项目人选;陕西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入选者。
1.配备独立办公室及办公家具与设备。
2.提供补贴用于聘用兼职学术工作秘书,每年金额为1.5万元。
3.配偶无正式工作者,可由学校按其学识、能力聘用。
4.在我校高层次人才岗位受聘每满二个聘期,可享受一次为期一学期的学术休假。
5.退休年龄根据身体情况及相关政策执行。
(四)陕西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受聘学者;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受聘学者。
1.配备独立办公室及办公家具与设备。
2.提供补贴用于聘用兼职学术工作秘书,其中陕西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受聘学者每年金额为1.5万元,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受聘学者每年金额为1万元。
(五)陕西省“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人选;西安财经大学“雁塔学者”特聘教授。
1.配备独立办公室及办公家具与设备。
2.提供补贴用于聘用兼职学术工作秘书,每年金额为1万元。
第四条 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学校及各学院(部)应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学术活动环境与条件,制定有利于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的政策及措施,加强高层次人才所在学术团队的建设,支持高层次人才加入国际和全国性学术团体,推动学校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
第五条 关心高层次人才身心健康。每年安排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体检,标准比照省级专家体检标准,体检可由学校统一组织,也可由高层次人才自行体检后按标准在学校报销费用。定期安排高层次人才考察疗养,各级管理部门应关心、慰问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生活。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同时符合多项支持条件的,按最高条件享受。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专家,在校内担任行政职务且有独立办公室的,不再另行配备办公室及办公家具与设备。
第八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专家应聘任在学校相应的教学科研岗位上,兼职秘书补贴在年度考核后发放。
第九条 兼职秘书的选聘原则上是要考虑与专家专业相近的我校在编在岗中青年教师担任,且不能同时兼任两名及以上专家的秘书。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支持措施由相关部门负责积极落实,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高层次人才从事学术工作支持办法(暂行)》(西财人发〔2015〕14号)不再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解释。